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羅飛艷)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有車一族越來越多,“路怒癥”患者也不少,稍有不如意便怒從心生,當有些司機被“路怒”控制時,狹路相逢“勇”者勝便成了他們的執(zhí)念,而這種“勇”也讓小情緒付出大代價,最終為自己的“路怒”買單。近日,長沙市雨花區(qū)檢察院依法對一起因司機“路怒癥”引發(fā)的尋釁滋事案提起公訴。
2023年9月,犯罪嫌疑人楊某駕駛小型轎車在被害人熊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后等紅綠燈,當紅燈變綠時,楊某未按交通規(guī)則順序通過,而是占用右側非機動車車道強行超車。熊某某發(fā)現(xiàn)危險便閃遠光燈提示楊某,而楊某認為對方是在挑釁,便犯了“路怒癥”,故意剎車挑釁,見對方繞行后,又加速超車并將熊某某的車惡意別停,隨后,楊某下車從后備箱取出棒球棍無故將熊某某的車子砸壞。經(jīng)鑒定,熊某某轎車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4100余元。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楊某強行超車,惡意別車并打砸被害人車輛,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尋釁滋事罪。
檢察官提醒:路怒駕駛十分危險,不但極易引發(fā)交通事故,而且可能會造成法律后果。駕駛車輛行駛在路上,需要每一位駕駛員時刻保持冷靜和克制,要學會包容和禮讓,拒絕魯莽駕駛和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要開車斗氣,共同營造和維護安全、文明的交通環(huán)境。
檢察官普法:
什么是尋釁滋事罪呢?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分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司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條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補充規(guī)定》第八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
(一) 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
(三)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
(四) 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
(五) 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 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七) 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責編:李翔
一審:李翔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